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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阿牛与杨子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阿牛,杨子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安阿牛,女,彝族,1974年9月9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杨子体,男,彝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安阿牛与杨子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子体在凉山州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子体在凉山州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的存款24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