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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宁波双重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宁波双重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910号之一原告:李海龙,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宁波双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310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宁波双重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对被告宁波双重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彭晓晓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