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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催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乐清市力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力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57号申请人:乐清市力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56887552Q法定代表人:黄存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锋,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乐清市力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040861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8月9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雅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赛杰服装厂(普通合伙)、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背书人慈溪市赛杰服装厂(普通合伙)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力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乐清市力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