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良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娜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良娜,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良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帅、陈若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良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许良娜在泌阳县懿丰小区五号门东侧经营开心麻辣烫小吃店,在熬制的骨头汤内添加大烟壳。2015年6月16日,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大队对其店内进行检查,对骨头汤进行了提取,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骨头汤内含有罂粟碱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许良娜于2017年6月15日主动到泌阳县花园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良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测报告、批准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信息表及资质认定范围及限制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抽检视听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关于许良娜不适用逮捕措施的核查报告、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良娜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在其经营的食品内添加含有有毒有害成份,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许良娜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接受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良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以本院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