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袁鹤年诉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鹤年,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袁鹤年,男,汉族,1953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均,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作出(2016)宁0302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生活费及医疗保险20576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土地、车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暂无法做进一步处置。本院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被执行人所在的厂区已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也未找到。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得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回复。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