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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曹春松、曹鹏程等与张高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松,曹鹏程,张高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369号原告:曹春松,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现住贵州省麻江县,个体。原告:曹鹏程,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现住贵州省麻江县,个体。被告:张高权,男,1968年7月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松、曹鹏程诉被告张高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松、曹鹏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其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松、曹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曹春松、曹鹏程负担。审判员  吴茂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