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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传富与徐大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富,徐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65-1号原告:刘传富,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徐大明,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富与被告徐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刘传富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大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传富撤回对被告徐大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07元,由原告刘传富负担。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昕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