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传富与徐大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富,徐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65-1号原告:刘传富,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徐大明,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富与被告徐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刘传富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大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传富撤回对被告徐大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07元,由原告刘传富负担。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昕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