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政峰,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刘义玲,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五家子乡石片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院通过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