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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占春与王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春,王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77号原告:王占春,男,1956年5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组。被告:王宪民,男,45岁,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组。王占春诉王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占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占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占春负担。审 判 长  张春雷人民陪审员  艾宝昌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