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立波、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波,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刘迎社,刘军,赵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波,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被执行人: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艾辛庄三村。法定代表人:刘迎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迎社,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赵志东,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波与被执行人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刘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故依法追加该公司股东刘军、赵志东为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刘军、赵志东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经查,被执行人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我院在先其他案件查封,四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执字第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京芳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寇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