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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秋梅与张泰、刘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梅,张泰,刘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568号原告:杨秋梅,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东风公司退休职工,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张泰,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刘志敏,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梅诉被告张泰、刘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泰、刘志敏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秋梅的撤诉申请,故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梅撤回对被告张泰、刘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杨秋梅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晶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