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但汉勤与被告张子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汉勤,张子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555号原告:但汉勤,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观山镇。委托代理人:王声巧,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尧(曾用名张利),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117号。负责人:刘成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珊,公司员工。原告但汉勤与被告张子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但汉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但汉勤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汉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原告但汉勤负担。审判员 左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莉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