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陆某、胡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陆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2130-1号原告郭某,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陆某,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胡某,女,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豫1003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陆某、胡某的3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将担保人徐俊然的豫K×××××号轿车予以查封,将原告郭某的豫K×××××号轿车予以查封。现原告郭某已撤回对被告陆某和被告胡某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陆某和被告胡某35万元财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郭某的豫K×××××号轿车予以解封;将担保人徐俊然的豫K×××××号轿车予以解封;将被告陆某、被告胡某的35万元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会超代理审判员 姚晓磊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