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4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志民与段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民,段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24民初1859号原告:范志民,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段锦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民与被告段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范志民负担。审判员尤伯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贺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