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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志民与段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民,段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24民初1859号原告:范志民,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段锦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民与被告段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范志民负担。审判员尤伯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贺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