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付有芝与张志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有芝,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有芝被执行人:张志明本院在执行付有芝与张志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明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明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账户内存款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