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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牛雷诉姜安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雷,姜安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345号原告:牛雷,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姜安新,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现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负责人:王周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晴,女,该公司员工。原告牛雷与被告姜安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2017年8月9日牛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牛雷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