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1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天汽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智远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天汽贸有限公司,安徽智远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660号原告:安徽华天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425162。法定代表人:乔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立新,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红云,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智远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945464510。法定代表人:陶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陶祥,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安徽华天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智远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陶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原告已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天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0元,由原告安徽华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