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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爱华与许添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华,许添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1518号原告:黄爱华,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许添发,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黄爱华与被告许添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爱华到庭参加诉讼,许添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爱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许添发偿还黄爱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4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月利率按1%计算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许添发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1日向黄爱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出具一张借条交给黄爱华收执,许添发不仅约定该借款月利率按1%计算利息,而且承诺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然而,许添发却言而无信,经黄爱华催讨,许添发至今仍然没有偿还之意,鉴此,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等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立案审理,依法支持黄爱华的诉讼请求。许添发未作答辩。黄爱华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原件等证据,要证明许添发向其借款20000元及许添发身份基本信息。许添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许添发因经营生意资金不足,于2015年11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向黄爱华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1%,期限至2016年10月1日。许添发借款后未归还黄爱华本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黄爱华与许添发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许添发向黄爱华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黄爱华主张许添发归还20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以支持。许添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许添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黄爱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许添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赖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