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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展铭与陈光洋、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铭,陈光洋,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凤冈县蜂岩镇小河村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825号原告:张展铭,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陈光洋,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975004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勃,公司经理。被告:凤冈县蜂岩镇小河村委会。住所地:凤冈县蜂岩镇小河街上。负责人:宋邦海,村委会主任。原告张展铭与被告陈光洋、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凤冈县蜂岩镇小河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展铭撤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张展铭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