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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7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春雁申请执行黄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雁,黄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7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春雁,男,1973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黄利英,女,1976年3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利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利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0012026187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