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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邓钦书与王冠毓、孙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钦书,王冠毓,孙立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383号原告:邓钦书,男,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现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冠毓,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立彪,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邓钦书诉被告王冠毓、孙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钦书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邓钦书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