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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栖执字第33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衣德令、李洪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德令,李洪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栖执字第33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衣德令,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李洪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衣德令与李洪尊欠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洪尊之妻刁淑芳名下位于龙口市东城区嘉元学城一期公寓A、B幢A单元19层A-1902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201403240004)。现因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洪尊之妻刁淑芳名下位于龙口市东城区嘉元学城一期公寓A、B幢A单元19层A-1902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201403240004)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刘晓坤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