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亨亮与陈科锋、张兴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亨亮,陈科锋,张兴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39号原告:李亨亮,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科锋,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谊,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李亨亮与被告陈科锋、张兴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946元,由李亨亮负担。审判长 朱 琴审判员 吴 放审判员 文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