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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亨亮与陈科锋、张兴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亨亮,陈科锋,张兴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39号原告:李亨亮,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科锋,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谊,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李亨亮与被告陈科锋、张兴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946元,由李亨亮负担。审判长 朱 琴审判员 吴 放审判员 文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