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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忠信与刘永、杨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信,刘永,杨琴,杨海,赵虎伟,鄂尔多斯盛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683号原告王忠信,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琴,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个体。共同委托代理人吉雅、杨锦程,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男,40岁,个体。被告赵虎伟,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鄂尔多斯盛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杨二壕社。法定代表人杨永,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信与被告刘永等5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八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67元减半收取18683.5元由王忠信负担。审 判 长  王永明审 判 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