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管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甲,曾用名管某乙,男,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管某甲因车辆进出问题与茉莉庄园小区的门卫发生口角,并用手将茉莉庄园小区西门的起落杆掰折。同年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管某甲因家中停电一事持棒球棍将茉莉庄园小区值班岗亭玻璃砸碎、售楼部的木质圆桌砸坏,经安新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茉莉庄园小区被毁财物价值为6134元。2017年1月23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管某甲赔偿茉莉庄园小区损失20000元,取得谅解。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管某甲到安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刘某1、刘某2、徐某、赵某、张某的证言,安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2段)、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安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解书、和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管丽婷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贾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