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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锦花、龙涛、段勇与徐中伟、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锦花,龙涛,段勇,徐中伟,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45号申请人罗锦花,女,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天全县。申请人龙涛,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天全县。申请人段勇,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徐中伟,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霞,女,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天全县。关于罗锦花、龙涛、段勇与徐中伟、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全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一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全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