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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四川九O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宣汉县东乡镇西北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O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县东乡镇西北中心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043号原告:四川九O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园艺街39号。法定代表人:邓太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斌,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汉县东乡镇西北中心校,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法定代表人:马娟,该校校长。原告四川九O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汉县东乡镇西北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晓曦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顾永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