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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船山执14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熊祚元申请执行窦培清、陈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祚元,窦培清,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14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熊祚元,男,汉族,住址: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窦培清,男,汉族,住址: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陈宇,女,汉族,住址:遂宁市船山区。熊祚元申请执行窦培清、陈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遂中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窦培清、陈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熊祚元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中路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