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苗云梅、刘婷等与曹乃国、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云梅,刘婷,刘家明,刘德富,张月华,曹乃国,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苗云梅。申请执行人刘婷。申请执行人刘家明。申请执行人刘德富。申请执行人张月华。被执行人曹乃国。被执行人厉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云梅、刘婷、刘家明、刘德富、张月华与被执行人曹乃国、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云梅、刘婷、刘家明、刘德富、张月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学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