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利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674号 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言,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何,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叶利军,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叶利军名下的价值3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叶利军名下价值3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