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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建涛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466号罪犯张建涛,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四季度物奖,现计分考核累计101.5分。建议对罪犯张建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据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嵇春宁审判员刘衍泉审判员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董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