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声凤,女,系邓超之母。被执行人邱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邓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2015年6月到2017年5月的子女抚养费3600元及。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常壮壮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