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涛、郭文兴、刘占如与被告朱换生、王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郭文兴,刘占如,朱换生,王银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60号之二原告刘涛(曾用名刘三占),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郭文兴,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刘占如,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朱换生,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王银召,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郭文兴、刘占如与被告朱换生、王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换生、王银召在府谷县二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收益进行冻结。原告刘涛提供本人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原告刘占如提供本人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原告郭文兴提供案外人申彩虹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占如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本次查封、冻结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