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艾珍文、艾先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珍文,艾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艾珍文,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艾先华,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艾珍文诉艾先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7.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17.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艾先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艾珍文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临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艾珍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军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