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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艾琦尔货运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艾琦尔货运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305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信投大厦9层北。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迎春,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艾琦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8幢905室。法定代表人:朱素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98号10楼1003、1004(门牌号1009、1011、1015、101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艾琦尔货运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