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荆会芳、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会芳,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财保17号申请人:荆会芳,女,汉族,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桂花大道与龙马路交叉口南(消防队隔壁)。法定代表人:赵友克。申请人荆会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任传信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任传信所有的证号为孟房权证(2003)城字第0X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战伟审 判 员 杨建伟代理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