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臣与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臣,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赵臣,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梨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6)梨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