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晓虹、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虹,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韩晓虹,女,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555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蔡晓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韩晓虹与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以(2016)鲁0702执8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