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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刘在林、刘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刘在林,刘金平,刘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50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9639-6。负责人:王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铮,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职工,住。被告:刘在林,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金平,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金军,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告刘在林、刘金平、刘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刘金军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刘金军现住址不详。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78.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庄 照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