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正荣(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荣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荣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赵丽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457号原告:正荣(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街1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3393565Q。法定代表人:陈超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戴晨腾,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荣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933号。负责人:陈晶,行长。第三人:赵丽清,女,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正荣(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荣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第三人赵丽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正荣(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再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荣(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荣(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正荣(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倩倩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人民陪审员  郭加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