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8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黎霞与吴帝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霞,吴帝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426号原告黎霞,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乐业县。被告吴帝境,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本院受理原告黎霞诉被告吴帝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户籍地查询,但经乐业县公安局幼平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经查该辖区无被告吴帝境此人。本院已发告知书给原告补正,但原告在规定期间没有补正被告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不予受理原告黎霞诉被告吴帝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霞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宗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晓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