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熊建新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熊建新,陈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团风县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664593-7.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执行人:熊建新,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陈青青,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熊建新、陈青青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申请人熊建新、陈青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网络查询无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