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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正文、许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正文,许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455号原告:厦门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国贸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5428E。法定代表人:王春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正文,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许晓辉,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文、许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厦门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谢正文、许晓辉已经缴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厦门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国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舒铭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