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君与郑玉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君,郑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0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吴君,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西安五委4组。 被执行人���郑玉海,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委5组。 吴君申请执行郑玉海健康权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30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玉海现有一处无照房屋正在动迁过程中,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此,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2016)黑030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成日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