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城固县。1997年7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外逃,2017年5月2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妨害公务一案,由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1日,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7月21日晚,城固县公安局董家营派出所时任所长王学智带领本所民警杨耀华、张立新及司机吴文科四人到辖区金星村六组依法传唤盗窃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已判刑)回所的路上,遇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已判刑)手持凶器进行拦截,民警杨耀华向黄某甲、黄某丙亮明身份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明知是董家营派出所民警在执行公务,黄某甲用匕首朝民警乱挥。民警杨耀华见状躲避,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持凶器对民警杨耀华进行追撵,因未追撵上,接着返回与民警张立新相遇。黄某丙便扑上去将民警张立新腿抱住坐在地上进行阻拦,被告人黄某甲趁机从黄某丙手里将一根铁管夺来,朝民警张立新头部击打一下,致张立新受伤倒地。后在所长王学智鸣枪警告下,二黄才住手,罪犯黄某乙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自己犯了罪,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逃离了现场。经鉴定,张立新系棒类钝器致头皮裂伤及脑震荡均属轻伤。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城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据此,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图等书证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外逃,理应从重惩处,但其过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判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扬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