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孔德兰、刘宝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孔德兰,刘宝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1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主要负责人:路滔,行长。被申请人:孔德兰。被申请人:刘宝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孔德兰、刘宝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孔德兰、刘宝进银行存款175637.8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5637.8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98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