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敦云与被告侯四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敦云,侯四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825号原告:赵敦云,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侯四清,男,1964年2月1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赵敦云与被告侯四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敦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敦云因个人原因要求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敦云撤回对侯四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敦云负担。审 判 员 周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亚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