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洪丽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新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丽,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0行初124号原告陈洪丽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代理人谢孟晖,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新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34104797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空港二号桥左拐赤海路。法定代表人刘耘,主任。原告陈洪丽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新街道办事处撤销强拆通知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丽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丽负担。审 判 长 姜宝珍审 判 员 马 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