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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玲,女,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句容经济开发区(户籍地南通市启东市)。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陈玲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句容市崇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崇明西路与世茂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行人汪某1(男,1941年7月7日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汪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陈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处理完毕,被告人陈玲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玲的供述;证人汪某2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录像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唐世民代理审判员  艾 秀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