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7-229号1幢1楼20号。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法定代表人:文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9257.62元,现因该账户内款额扣划至法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